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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哈某某,男,蒙古族,1969年4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6328221969********,小学文化程度,现住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镇**村**号,系该村村民。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都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12月6日、2020年1月22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份,被告人哈某某在取得都兰县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其在自己承包的草原开垦150亩饲草地的许可后,擅自扩大开垦面积,改变土地用途种植枸杞等经济作物,并修建灌溉机井、彩钢房。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林地面积311.2亩,林地类型为宜林荒地。案发后被告人哈某某对超过审批多开垦的161.2亩土地已向宗加镇农牧经济服务中心缴纳罚款20000元。     

上述事实清楚,有受案登记表、立案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人工种草审核审批表、司法鉴定书、森林资源库查询结果、地籍调查表、现金缴款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足以认定。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土地并改变土地用途,种植枸杞等经济作物,使161.2亩宜林荒地遭到破坏,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亚力夫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哈某某被取保候审,住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镇**村**号,联系号码1530977****。保证人乌某某,联系号码13897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1份。

   4、经公告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由我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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