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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哈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勒泰市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哈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011995********,哈萨克族,大专文化程度,阿勒泰**局干部,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勒泰市**********小区****单元**室,住该地。2020年6月11日因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被阿勒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勒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2时40分许,被告人哈某甲醉酒后驾驶新H*****(临时牌照)(新H*****)雅阁牌小型轿车,沿阿勒泰市**巷**桥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哈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20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哈某乙、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4.视听资料: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宗俊

检察官助理:张瑞丽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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