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哎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9********,布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镇**村委**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6月17日被澜沧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30日被澜沧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哎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26日两次将案件退回澜沧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5日再次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哎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位于澜沧县**镇**村民委会**小组的自家承包地内(小地名“代属”)砍伐林木种植茶树。经测算,被告人哎某采伐面积为18.4亩,采伐林木数量为721株,采伐林木蓄积为27.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自家承包地内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哎某在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金良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哎某现取保候审于澜沧县**镇**村委会**号家中,电话:1598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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