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哏某某,又名:哏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4********,傣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盈江县弄**镇**村委会**组。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6********,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盈江县弄**镇**村委会**组。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哏某某、刘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哏某某与妻子思某某于2011年4月25日在盈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至今未离婚。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哏某某未离婚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与哏某某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哏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哏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英英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哏某某、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哏某某的联系号码:1510861****、刘某某的联系号码:1589443****)。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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