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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哥某某、伟某某盗窃案)_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哥某某(自报),男,若开族,1988年**月**日出生,文盲,务工,国籍不明,家住缅甸亚开***,现住:缅甸**。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瑞丽市公安局立案侦查,10月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德宏州芒市营水路58号),现在瑞丽市关爱中心。

被告人伟某某(自报),男,若开族,19**年**月**日出生,文盲,务工,国籍不明,家住缅甸亚开***道**村,现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瑞丽市公安局立案侦查,10月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德宏州芒市营水路58号),现在瑞丽市关爱中心。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哥某某、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哥某某、伟某某在瑞丽市**市场****号出租房门口将被害人赛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粉红色电动摩托车(车牌云NL****)盗走,后被瑞丽市公安局瑞宏派出所查获。经鉴定,被盗的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元整(Y: 19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哥某某、伟某某盗窃公私财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哥某某、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哥某某、伟某某认罪认罚,自愿鉴定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战野

检察官助理:郑小玲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

1. 随案移送卷卷宗2册,光盘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2、哥某某、伟某某现在瑞丽市关爱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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