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17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76********,瑶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2008年3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4年7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唐某某以送养小孩为由四次实施诈骗,诈骗金额达人民币1648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唐某某在连州市**镇**路**店,以虚构送养小孩为由,诈骗被害人房某某人民币28000元。
2.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唐某某在连州市**镇**桥**广场**房,以虚构送养小孩为由,诈骗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50800元。
3.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唐某某在连州市**镇**路**饭店,以虚构送养小孩为由,诈骗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58000元。
4.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唐某某在连州市**镇**大道**店,以虚构送养小孩为由,诈骗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指认、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送养小孩为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斯迪
检察官助理:罗哲妍
2020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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