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唐世军,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镇**街**号,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7月被原随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1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被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4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9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世军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唐世军携带扳手、螺丝刀、手套、钥匙、催泪喷射器等作案工具,行至随州市曾都区**镇**便利店,用万用钥匙打开店门,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将柜台内现金360元装进衣服口袋。此时,在二楼休息的店主陈某甲、王某某夫妇听到家中报警器作响,经查看手机监控视频发现一楼店内有人行窃,即下楼将唐世军抓住,阻止其逃脱,唐世军随即与陈某甲扭打在一起,并拿出催泪喷射器对陈某甲、王某某进行喷射,后陈某甲、王某某夫妇在邻居的帮助下将唐世军制服。随后,接到报警的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万店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将唐世军抓获。
经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唐世军的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照片、湖北省襄南监狱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刘某某、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王某某的陈述;4. 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视频资料;6.被告人唐世军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世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被害人轻微伤,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和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世军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玲玲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唐世军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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