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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东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唐东,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7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同月10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东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9日移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5月29日将案件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29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6月30日至7月14日,自2019年9月15日至9月29日,自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唐东与杨某甲(本案死者,歿年59岁)合伙做生意,形成账目纠纷。唐东多次电话、短信联系杨某甲要求结清账目,未果。2019年02月06日21时许,唐东和杨某甲电话相约在杨某甲位于资阳市雁江区**路**号的住处厘清双方账目问题。唐东达到杨某甲住处后,二人在协商过程中发生争执打斗,杨某甲胸部右侧腋部下方和左肩背部被唐东持刀捅伤,面部被唐东持刀划伤。后唐东离开现场并电话报警,于当晚归案,对其致伤杨某甲的结果予以供认。经人身检查发现唐东右手手掌被刀划伤。被害人杨某甲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2月10日凌晨死亡。经鉴定,杨某甲系生前胸背部遭受单刃锐器(如匕首、水果刀类)多次捅刺致胸腹部联合损伤(血胸、肝破裂)死亡;杨某甲血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果刀、吸毒工具等物证;2.病历资料、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杨某乙、杨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鉴定、理化鉴定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证据勘验报告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勇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唐东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9册,视听光碟1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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