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东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东林通过攀爬外墙脚手架的方式,窜入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175号南充市审计局办公大楼,先后翻进306办公室、401财物室内,撬开401财务室铁皮柜密码锁,偷走里面现金四万余元,3时40分许逃离现场。4时许,唐东林到南充市二市场的一家麻将馆,从身上拿出偷来的5000元交给老板任某某,用于其打“百家乐”游戏。
同日13时许,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审计局,通过监控录像锁定嫌疑人唐东林,14时许,民警发现唐东林出现在顺庆区新月路并对其抓捕,唐东林疯狂逃窜至一小区内,通过小区护栏跳进南充第九中学。经过学校宿舍与教学楼中间过道时,将3万元现金藏于石槽里面天然气管道井中。庚及,唐东林攀爬至教学楼二楼,进入307教室躲避,将4182元藏于教室空调背后。16时许在教学楼2楼通道被警察抓获。17时许,民警通过307教室监控录像,看到唐东林弯腰在空调边,遂从空调背后查获现金4182元。
28 日16时许,民警带唐东林再次回到九中学校,根据其逃跑轨迹再次进行检查,在宿舍与教学楼之间过道处,从水泥石槽里面天然气管道井中查获现金3万元。经比对,从教室查获的4182元,其中有17张百元面额的冠号与审计局何某某从天府银行取出的冠号一致。从水泥石槽里查获现金3万元,全部300张百元面额的冠号与审计局何某某从天府银行取出的冠号一致。
经鉴定,2020年2月27日在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175号单位305办公室矮柜桌面上提取到一枚左脚灰尘鞋印,系唐东林左脚所穿帆布鞋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提取、扣押的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 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东林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因新冠疫情,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级响应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9182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东林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寇志农
助理检察员:弋坤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