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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丰阳诈骗案)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矿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唐丰阳,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95********,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租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号,无业。2017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20年8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丰阳(QQ网名为“铁帽子王”)通过在被害人王某某的QQ直播间内刷礼物,以获取其好感,与王某某互加了好友,感觉王某某对其有信任后,就开始编造理由从王某某身上骗钱。2019年1月份至2月份期间,唐丰阳虚构事实以自己生病住院、做手术、公司营运、项目投资等为理由,用网上搜到的照片发给王某某以骗取信任,分52次共计诈骗王某某184501元。期间退还王某某26430元。被告人唐丰阳诈骗金额共计1580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丰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丰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丰阳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丰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丰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顺利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唐丰阳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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