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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亚河、洪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5********,黎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队**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行政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亚河,绰号“阿毛”,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8********,黎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队**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唐亚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洪某某伙同一名穿浅黄色短袖衣服的年轻男子(唐某某,在逃)来到乐东黎族自治县**镇**路**号**接待中心,洪某某进入接待中心一楼后,径直向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走去着手实施盗窃该车辆。唐某某则来回走动放风看人。两分钟后,洪某某将盗窃所得电动车往门外推走,唐某某则跟着后面帮忙推着盗窃所得电动车离开。之后两人将盗窃所得的电动车推到**接待中心外靠近迎宾北路的公路边人行道处后,洪某某就着手接电动车的电源线,2019年9月26日21时4分许,被告人唐亚河骑着一辆黑色两轮女士摩托车来到乐东黎族自治县**镇**路**接待中心对面的公路处与洪某某、唐某某接应。三人一起将盗窃的爱玛电动车沿着迎宾北路往三平方向推了几米后,停在路边由被告人唐亚河看管。

2019年9月26日21时30分许,洪某某与唐某某再次返回**接待中心,由唐某某在门口外面望风。洪某某独自走到接待中心里面楼梯口处,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另外一辆白蓝色凤凰牌电动车推出来偷走。洪某某将李某某的凤凰牌电动车推到公路对面与唐亚河、唐某某汇合后,洪某某便又开始接电动车电源线。经过一段时间后,因第二辆盗窃所得的凤凰牌电动车电源线未连接成功,三人便合力将该电动车抬上爱玛电动车的脚踏处放好,然后三人便骑车沿着迎宾北路往三平方向逃走。

根据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证认字〔2019〕399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李某某被盗的两辆电动车(一辆凤凰牌电动车、一辆爱玛牌电动车)认定价值共计513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洪某某、唐亚河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鉴定人员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提取笔录;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及发还清单;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洪某某、唐亚河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乐价证认字【2019】399号关于李某某被盗的两辆电动车价格认定书;

6.本案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唐亚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唐亚河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134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因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唐亚河系累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辛求进

检察官助理:杜寒凡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唐亚河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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