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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亚琴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5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59********,满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抚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谭某甲(男,卒年64岁)系夫妻关系。2020年1月5日20时许,谭某甲酒后与唐某某在清原满族自治县**镇**村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厮打,唐某某被谭某甲掐住颈部后持剪刀将谭某甲手部等处划伤,后二人从屋内厮打至院门口,谭某甲持院门口地面上的一根木棒追打唐某某,唐某某抢过木棒后击打谭某甲头部数下致其倒地,又再次对倒地的谭某甲头部击打数下。经法医鉴定:谭某甲系被他人用钝性致伤物击打头部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唐某某作案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棒、剪刀等;2.书证:户籍证明、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乙、谭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博
代理检察员:  王鑫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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