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唐亮,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9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幢(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街道**路**组**幢**单元**室)。被告人唐亮曾因赌博,于2016年7月14日被洪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唐亮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9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街道**路**组**幢**单元**室。被告人唐某某曾因赌博,于2016年7月14日被洪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日。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蒯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9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街道**路**组**幢**室。被告人蒯某某曾因嫖娼,于2011年8月20日被洪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曾因赌博、吸毒,于2015年5月7日被洪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蒯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亮涉嫌组织卖淫罪、唐某某、蒯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11日、12日已分别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7月1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唐亮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先后在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金工坊3幢3楼、金马路3号佳遇有鹏酒店内,通过网络招募刘某某、杜某某等十余名卖淫女子,通过“招嫖营销人员”招揽嫖娼人员,通过统一规定卖淫价格、统一安排卖淫场所、统一收取嫖娼费用、统一提供床上用品、统一分配非法获利等手段组织卖淫女子向嫖娼人员提供性服务。期间,被告人唐亮雇佣、安排被告人唐某某接引嫖娼人员、收取嫖娼费用、望风放哨、充值酒店会员卡、宾馆开房等;雇佣、安排被告人蒯某某开关卖淫场所房门、望风放哨、收取嫖娼费用、打扫卖淫场所卫生等。被告人唐某某、蒯某某明知被告人唐亮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根据唐亮指示从事上述协助行为。
2020年1月9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栖霞区佳遇有鹏酒店内查获被告人唐亮及13名卖淫女子、1名嫖娼人员,后查明具体卖淫事实六起,被告人唐亮共非法收取嫖娼费用人民币19788元。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同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亮、唐某某、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调取的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亮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蒯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蒯某某共同实施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洪男
2020年7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唐亮被羁押于浦口区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被羁押于玄武区看守所;被告人蒯某某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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