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二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唐仁得,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3********,汉族,小学文化,**便民洗车铺员工,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乡**村**组**号,住址:同上。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放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6月10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仁得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唐仁得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天新路429号便民快速洗车店内,因工资问题与被害人雷某某(女、47岁)发生纠纷,在大量饮酒后持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宿舍房内被子点燃,导致房间内大量衣服及洗车毛巾被火引燃。后119接警将店内火灾扑灭,并将被告人唐仁得从火场救出。被告人唐仁得随后被民警挡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6月6日,被害人雷某某对被告人唐仁得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仁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仁得故意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 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唐仁得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提讯证和换押证各一份。
涉案物品已扣押。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应当予以没收。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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