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会军,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71********,白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人,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镇**村**组**号房。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3月20日被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5日转押至阳山县看守所,2019年4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会军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6月26日、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开始,杜某某(已判刑)接手经营阳山县夜宴酒店的休闲会所,通过聘任罗某某(已判刑)为会所的执行董事,李某某(已判刑)为会所的行政总监,负责会所的日常管理,2011年8月份通过聘任被告人唐会军为会所的总经理,协助罗某某负责会所的全面工作,主要负责会所的广告宣传以招揽客人到会所进行嫖娼活动、管理客户服务部等工作,李某某(已判刑)为会所的行政总监,负责会所的日常管理,长期组织多名妇女在会所卖淫。肖某某、唐某甲(均已判刑)作为会所技师部长对卖淫活动进行登记和统计,邹某作为会所的出纳负责对卖淫收入进行核对,方某(已判刑)作为会所的老师负责传授卖淫技巧,共同协助夜宴休闲会所组织卖淫活动。2011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对夜宴休闲会所进行查处,当场抓获五对卖淫嫖娼男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会军的供述与辩解;
2、同案人杜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陈某某、唐某乙、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4、押笔录、营业收入日报表、银行交易明细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5、刑事技术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会军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会军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会军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对被告人唐会军判处五年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杰飞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唐会军现羁押于阳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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