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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会有盗窃、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鸡冠检刑诉〔202040

被告人唐会有,男, 197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61974********, 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鸡西市鸡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鸡西市城子河区永丰派出所)。1992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19971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2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512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8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2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5116日刑满释放;201810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15日刑满释放。20191014日因涉嫌盗窃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8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批准逮捕,同日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61994********,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鸡西市城子河区******组。201910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8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批准逮捕,同日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执行。2020120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会有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1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2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3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唐会有、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1910813时许,被告人唐会有在鸡西市鸡冠区**售楼处附近,趁被害人邱某某不备之机,分两次将邱某某背包里的人民2,600元盗走,赃款被其挥霍。

2.201910914时许,被告人唐会有在鸡西市鸡冠区****附近,用镊子将被害人谢某某上衣兜内的金色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510元)盗走。案发后,手机被起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3.201910118时许,被告人唐会有在鸡西市鸡冠区**电梯上,将被害人隋某某上衣左兜内的黑色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4,240元)盗走。案发后,手机被起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4.2019101112时许,被告人唐会有在鸡西市鸡冠区****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大衣右侧兜内玫瑰金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1,090元)盗走。案发后,手机被起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5.2019101214时许,被告人唐会有在鸡西市****附近,将被害人姜某某外衣右侧兜内的金色金立S10C手机(价值人民币440元)盗走。案发后,手机被起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6.2019101214时许,被告人唐会有在鸡西市鸡冠区**桥台阶上,将被害人孙某某左衣兜内的黑色OPPOR11手机(价值人民币670元)盗走。案发后,手机被起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7.2019101214时许,被告人唐会有在鸡西市鸡冠区*****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左衣兜内的金色苹果6SPULS手机(价值人民币1,230元)盗走。案发后,手机被起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8.2019101214时许,被告人唐会有在鸡西市鸡冠区**路与**街交口处,将被害人刘某某右上衣兜内的金色VIVO Y67手机(价值人民币370元)盗走。案发后,手机被起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9.2019101311时许,被告人唐会有在鸡西市鸡冠区****大药房附近,将被害人侯某某的金色OPPO RENO手机(价值人民币2,560元)盗走。案发后,手机被起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综上,被告唐会有共实施盗窃9起,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3,710元,返还财物总价值11,110元。

经侦查,被告人唐会有于20191013在鸡西市鸡冠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19101014时许,在鸡冠区****附近,唐会有将在鸡西市鸡冠区盗窃的金色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510元)和紫蓝色OPPOR17(价值人民币1,450元,该手机未找到被害人)进行销赃。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唐会有的手机有可能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800元人民币收购了两部手机。案发后,金色苹果5S手机已起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2.2019101114时许,在鸡冠区**小区院内,唐会有将在鸡西市鸡冠区盗窃的黑色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4,240元)和玫瑰金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1,090元)进行销赃。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唐会有的手机有可能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1,300元人民币收购了两部手机。案发后,两部手机已起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3.2019101215时许,在鸡冠区**小区院内,唐会有将在鸡西市鸡冠区盗窃的金色金立S10C手机(价值人民币440元)、金色苹果6SPULS手机(价值人民币1,230元)、黑色OPPOR11手机(价值人民币670元)和金色VIVO Y67手机(价值人民币370元)进行销赃。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唐会有的手机有可能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700元人民币收购了四部手机。案发后,四部手机已起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4.2019101313时许,在鸡冠区**小区院内,唐会有将在鸡西市鸡冠区盗窃的华为荣耀V10手机(价值人民币970元,该手机未找到被害人)和金色OPPO RENO手机(价值人民币2,560元)进行销赃。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唐会有的手机有可能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1,000元人民币收购了两部手机。案发后,金色OPPO RENO手机已起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4起,涉案手机总价值人民币11,110元。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1014日在鸡西市鸡冠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说明

2.被害人邱某某、谢某某、隋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刘某某、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唐会有、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会有、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会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赃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会有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唐会有、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唐会有、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会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检察:徐盛锋

                                202042

附:1.被告人唐会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代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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