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405号
被告人唐作文,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8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10月、2017年1月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作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唐作文驾驶自己的红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在重庆市大足区寻找作案目标,后采用徒手接线的方式盗窃他人电动车或者以徒手拆除的方式盗窃他人电动车内的电瓶。唐作文共作案九次,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以下认定机构同一),涉案财物共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一)1330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唐作文在大足区龙水镇龙水大桥附近一停车位处,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967元;
后唐作文在大足区龙水镇龙古路利郎专卖店附近一停车位处,将被害人覃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内的一组天能牌电瓶盗走。经认定,该组电瓶价值500元。
2.2020年6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唐作文在大足区龙岗街道丁家巷丁家坡菜市附近统建房外,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报喜鸟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300元。
3.2020年7月2日8时许,被告人唐作文在大足区翠屏公租房地下车库,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玉骑玲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2340元;
4.2020年7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唐作文在大足区新世纪斜对面夜市摊坝子处,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世纪雄风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1000元;
5.2020年7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作文在大足区十字口中国黄金对面巷子处,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内的一组安尔达牌电瓶盗走。经认定,该组电瓶价值600元;
随后,唐作文在大足区南门桥广场附近一停车位处,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2907元;
6.2020年7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唐作文在大足区西禅小区外一停车位处,将被害人伍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世纪雄风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467元;
7.2020年7月1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唐作文在大足区棠香街道圣迹西路铜锣湾附近一停车位处,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刀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3120元;
8.2020年7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唐作文在大足区龙水镇龙湖路189号门市附近,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向鹰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500元;
9.2020年7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作文在大足区龙岗街道翠堤路金太阳幼儿园外珍奥店外一停车位处,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内的一组天能牌电瓶盗走。经认定,该组电瓶价值604元。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唐作文被抓获归案后即被羁押,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电动车、头盔的照片;
2.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唐作文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作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作文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作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唐作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唐作文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艳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作案工具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和一个头盔扣押于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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