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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俊盗窃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唐俊,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7月2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2019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唐俊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厂宿舍**号楼**房间内,趁其工友李某某睡觉之际,将李某某放在枕头边上的一部黑色苹果XR手机偷走,随后到重庆市江津区**街上**街口邓某某经营的手机维修店,以55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手机卖出,获得赃款550元。2020年4月21日,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725元。

被告人唐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俊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

7.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唐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俊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天然

 检察官助理:任世阳

2020511

附:

    1.被告人唐俊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八十八页,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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