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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健、罗永波等诈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唐健,曾用名唐家俊,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住水富县**镇**村**社**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水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水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日被释放。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罗永波,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营砂石,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陈莉,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昭通市水富县**园**栋**楼**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郑伯维,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73********,汉族,初中文化,自谋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住水富县**镇**村**社**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中强,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65********,汉族,初中文化,自谋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叙州区**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6年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1月19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5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71********,汉族,初中文化,网约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叙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7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叙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自谋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叙州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永波、唐健、陈莉、郑伯维、邓某某、陶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以涉嫌诈骗罪依法追诉了被告人黎中强。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罗某某是云南水富市一建材老板,与被告人陈莉和被告人郑伯维是朋友。被告人唐健(陈莉之夫)于2019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后,因无经济来源,见罗某某好赌又有钱,遂联系被告人罗永波通过设赌局骗取罗某某的财物,并通过演示会抽老千发假牌的技巧取得罗某某的信任,让其与之合伙赌博赢钱。后被告人陈莉将此事告知郑伯维,郑伯维同意加入,并在罗某某输的钱中分2成,罗永波与唐健陈莉各占4成。后被告人罗永波多次在水富、宜宾等不同地点,邀约不同的被告人黎中强、李某某、邓某某、陶某某等人扮演赌客和放水人员,虚构赌客的身份为老总、老板介绍给罗某某,并承诺事后给予一定好处费,组成假赌局。被告人唐建、陈莉则每次都在罗永波将赌局设好后将罗某某带到赌博地点,并与罗某某合伙打一门牌,输赢共担,隐瞒唐健陈莉与罗永波及参赌人员是一伙的真相,利用假赌局、做记号、发假牌等手段骗取罗某某的财物。

2019年9月2日、3日两晚,被告人唐健找到赌博地点云南水富市**镇的某某鱼庄后告知被告人罗永波,罗永波便以事后给点好处费邀约被告人李某某扮演不出本钱输赢不管的赌客;邀约被告人黎中强扮演放水人员,罗某某输了就在黎中强处借,最后由黎中强收账后交罗永波;并在扑克牌上做记号,提前设好假赌局。被告人唐建、陈莉、郑伯维随后带罗某某入局用扑克牌赌“跑三公”,罗永波介绍李某某为“李总”,唐健和罗某某合伙打一门牌。被告人唐健、罗永波、陈莉、郑伯维、黎中强、李某某等人隐瞒是一伙的真相,虚构身份,利用做记号、发假牌等手段,致使罗某某输钱并于3日当天转账8万元给黎中强,黎中强当场告诉了罗永波。

2019年11月8日晚上,在宜宾市叙州区**镇**区**小区**楼**号,被告人罗永波以同样的承诺邀约被告人邓某某和被告人陶某某等人扮演不出本钱输赢不管的赌客,与随后到来的唐建、陈莉和罗某某一起赌“跑三公”,唐健和罗某某仍然合伙打一门牌。被告人唐健、罗永波等人,用同样的方法,致使罗某某分得50万元的欠账。因无钱兑现,罗某某希望改天还账,见朋友陈莉没有帮自己说话后报警案发。

2019年9月2日至11月8日期间,被告人唐健、罗永波、陈莉、郑伯维黎中强、邓某某、陶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水富、宜宾等不同的地点,通过罗永波邀约不同的人员设假赌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做记号、发假牌等手段共骗取罗某某钱财207.55万元(其中50万元未遂),唐健、罗永波、陈莉三人分别分得赃款20万元、75.61万元、45.64万元;郑伯维参与5次,涉及诈骗金额81.5万元,分得赃款16.3万元;被告人黎中强参与诈骗4次,涉及诈骗金额48万元,收到好处费0.4万元;被告人邓某某参与诈骗3次,涉及诈骗金额50万元(未遂),收到好处费0.15万元;被告人陶某某参与诈骗3次,涉及诈骗金额50万元(未遂);被告人李某某参与诈骗4次,涉及诈骗金额8万元,收到好处费0.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莉退赔了罗某某32.95万元;郑伯维退赔了罗某某15万元并得到谅解;黎中强退赔了罗某某2万元并得到谅解;陶某某退赔了罗某某1万元并得到谅解;李某某退赔了罗某某1万元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健、罗永波、陈莉、郑伯维、黎中强、李某某、邓某某、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赌博的方式行诈骗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健、罗永波、陈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唐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伯维、黎中强、邓某某、陶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黎中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陶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莉、郑伯维、邓某某、陶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伯维、黎中强、陶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郑伯维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判处黎中强有期徒刑三年,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春湘 黄聪

                      检 察 官 助 理:方继春

                          2020925日       

                                      

附件:

    1.​ 被告人唐健,现羁押于宜宾市珙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永波,现羁押于宜宾市江安县看守所;

2.被告人陈莉现居住在昭通市水富县**园**栋**楼**号(电话1524088****);被告人郑伯维现取保候审居住在昭通市水富县**镇**村**社**号(电话1575013****);被告人黎中强现居住在宜宾市叙州区**道**段**号**栋**单元**楼**号(电话1398039****);被告人邓钊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电话1771385****);被告人陶兴泉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电话1398922****);被告人李声正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叙州区**镇**村**组**号附**号(电话1994097****)。

3.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散件一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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