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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先亮故意杀人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内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唐先亮,绰号“唐巴儿”,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3********,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乡**村**组**号,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公租房**楼**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先亮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先亮与被害人李某某相约于2020年6月15日早上到内江市东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当日8时许,唐先亮酒后来到内江市东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大厅与李某某办理离婚事宜,在手续办理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唐先亮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尖刀,连续对李某某腹部进行捅刺,后内江市东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邓某某及被害人王某某先后上前阻拦,唐先亮仍继续对李某某腹部进行捅刺,致李某某当场倒地、王某某手臂受伤,后唐先亮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数分钟后,唐先亮返回现场确认李某某已死亡,后乘车来到内江市西林大桥跳河自杀,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水上派出所民警打捞救起并抓获。急救医生赶到内江市东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当场确认李某某已死亡,并将王某某送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李某某系左肺破裂、肝脏破裂、胰腺破裂、肾脏破裂、胃肠破裂损伤死亡,王某某右前臂损伤遗留瘢痕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证人证言;3. 被害人陈述;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先亮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先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蕴轩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唐先亮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内含光盘十二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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