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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光华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822号

被告人唐光华,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23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200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5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光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唐光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光华,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唐光华路过长沙市雨花区**饭店时,看见饭店靠近后门的一张桌子上有一台手机,即绕到饭店后门进入饭店,盗得一台价值人民币1713元的粉红色VIVOS1手机,以1100元销赃给红星糖酒城内一回收手机的人。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唐光华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手机购买凭证、前科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曹某某陈述;3、被告人唐光华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盗窃现场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光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光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唐光华因吸毒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光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湘红

2019年9月4日

附项:

1、被告人唐光华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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