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光有强奸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唐光有,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4********,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街道**村**号,住址**。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光有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上午,被告人唐光有驾车行至德州市陵城区**街道**处,发现被害人崔某某在路边,被告人唐光有遂将崔某某带至德州市陵城区**路北侧**内与崔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将崔某某带至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街道**村唐光有家中,期间与崔某某多次发生性关系,直至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唐光有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崔某某为慢性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光有的供述与辩解;5.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7.被告人唐光有驾驶车辆卡口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光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光有与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相风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唐光有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