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刑诉〔2020〕Z146号
被告人唐光胜,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83********,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人,住彭水县**镇**组**号**。2014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彭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光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唐光胜来到彭水县**镇**组被害人李某某家,当时只有李某某小儿子在家,唐光胜以上厕所为由,趁李某某小儿子不防备进入李某某家的卧室,在其卧室床头墙上挂着的女士挎包中盗窃现金1500元;
2.2020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唐光胜再次来到李某某家,当时只有李某某两个儿子在家,唐光胜趁李某某两个儿子不注意,进入李某某家的卧室,在其卧室床头墙上挂着的女士挎包中盗窃现金800元;
3.2020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唐光胜再次来到李某某家,趁李某某小儿子不防备进入李某某家的卧室,在其卧室床头墙上挂着的女士挎包中盗窃现金1300元;
4 .2020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唐光胜再次来到李某某家,以借电钻为由,趁李某某父亲不防备进入李某某家的卧室,在其卧室床头墙上挂着的女士挎包中盗窃现金700元;
5.2020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唐光胜再次来到李某某家,以上厕所为由,趁李某某两个儿子不防备进入李某某家的卧室,在其卧室床头墙上挂着的女士挎包中盗窃现金600元;
6.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唐光胜再次来到李某某家,以上厕所为由,趁李某某小儿子不防备进入李某某家的卧室,在其卧室床头墙上挂着的女士挎包中的黑色皮包中盗窃现金2900元;
7.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唐光胜再次来到李某某家,以上厕所为由,趁李某某父亲不防备进入李某某家的卧室,在其卧室床头墙上挂着的女士挎包中盗窃现金700元;
8.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唐光胜再次来到李某某家,以上厕所为由,趁李某某父亲不防备进入李某某家的卧室,在其卧室床头墙上挂着的女士挎包中盗窃现金700元;
9.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唐光胜再次来到李某某家,趁李某某父亲不防备进入李某某家的卧室,在其卧室床头墙上挂着的女士挎包中盗窃现金700元;
10.2020年6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唐光胜再次来到李某某家,趁无人之机进入李某某家卧室,在卧室床头旁边的白色收纳箱上面的女士挎包里面盗窃现金1300元;
11.2020年5月17或18日,被告人唐光胜来到彭水县**镇**组被害人冉某某家,趁家里无人之机,进入冉某某家厨房,将厨房桌子上面的女士手提包里的现金800元盗走;
12.2020年6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唐光胜来到彭水县**镇** 组被害人甘某某家,趁无人之机进入甘某某家二楼卧室,将放在卧室床的棉絮下面的现金900元盗走;
13.2020年6月10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唐光胜在彭水县大转盘“飞行网咖”吧台旁边的椅子上面睡觉,醒来之后看见旁边的桌子上有一个黑色背包,于是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背包里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被告人唐光胜盗窃现金和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2910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唐光胜在彭水县四桥附近的货运部被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罪犯出监鉴定表;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冉某某、甘某某、陈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唐光胜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彭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光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光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光胜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唐光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唐光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光胜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梅
检察官助理:朱旭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唐光胜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2册,《一证通》1 份。
3.《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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