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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光魁盗窃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唐光魁,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52********,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住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座**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被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9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11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于2019年12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光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6日7时许,被告人唐光魁在福州市台江区**村**区门前,盗走被害人高某某的电动车。后于2019年11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2019年12月1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唐光魁在福州市鼓楼区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物理北楼3号楼门口自行车停放点,盗走被害人陈某某自行车一辆。后于2019年12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3、2019年12月31日6时许,被告人唐光魁到福州市鼓楼区**路垃圾转运站门口,盗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立马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5元。

被告人唐光魁于2020年1月2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鼓楼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前科材料;

2.被害人郑某某、高某某、陈某某陈述;

3.被告人唐光魁供述;

4.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被害人郑某某对被告人唐光魁的辨认,被告人唐光魁对作案地点的辨认;

6.视听资料:被害人郑某某提供的福州市鼓楼区**路垃圾转运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光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光魁曾因盗窃被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光魁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光魁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唐光魁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博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唐光魁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_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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