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370号
被告人唐六山,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路出租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因吞食异物于2020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六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六山于2020年1月7日14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798园区中国电影导演中心附近,窃取佟某某(女,19岁,北京市人)放置在上衣口袋内的苹果牌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00元)。
被告人唐六山被当场抓获,赃物已起获发还。被告人唐六山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六山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六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美惠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唐六山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丰台区**路出租房,联系电话:13521******;
2.卷宗4册,补充材料1份;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物品、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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