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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军华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57号 

被告人唐军华(绰号“胖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88********,湖南省常宁市人,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9日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军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唐军华与杨振将(已判刑)驾驶摩托车到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东升路臻臻窗帘布艺店旁,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HQ****号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73元)窃走售卖,被告人唐军华分得赃款700元。

被告人唐军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唐军华及同案人杨振将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指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军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军华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军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军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国徽

检察官助理:钟乔果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唐军华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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