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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军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固原市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公诉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唐军,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宁夏固原市**区人,户籍所在地固原市**区**镇**村*组**号,被刑事拘留前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3日向原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3月3日至2019年4月3日;自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7月1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期限内无法审结,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军与被害人李某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11月21日22时30分,唐军、李某某与他人共同吃饭饮酒后,一同进入李某某妻子程某某经营的原州区警民路富豪招待所。唐军因李某某站立不稳单膝跪地,认为是对其侮辱,遂责骂李某某,被程某某劝离招待所。不久,唐军又进入招待所,到李某某睡觉的房间与李某某在床上厮打。厮打中,唐军用拳击打李某某头部,李某某抓伤唐军脸部。后,唐军被程某某再次劝离招待所。22日下午,李某某驾车正常办理事务。当日18时许,李某某回到家后感觉头疼,被送往固原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救治,因救治无效,于当日19时30分许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唐军手机等物证;2.固原市人民医院影像学急诊报告等书证;3.程某某等9名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唐军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提取笔录;7.微信视频、审讯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志刚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唐军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贰份。

4.证人名单壹份。

5.证据材料贰份贰页。

6.李某某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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