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唐刚,曾用名唐勇刚,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现暂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出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201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刚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4月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底,被告人唐刚虚构会东县小坝加油站要低价处理90余吨柴油的事实,并购买2张收据单伪造成提油票,取得赵某某信任,李某某从赵某某处得知此事后,表示愿意购买,于2018年10月7日、8日在攀枝花市东区分三次向唐刚银行账户转入购油款共计人民币66.15万元。唐刚将赃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个人欠款,于2018年10月9日关掉手机逃匿。案发后,唐刚于2018年10月15日主动联系赵某某,分多次退还李某某共计人民币3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刚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66.1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唐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刚案发后退还被害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唐刚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娟
检察官助理:邓燕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唐刚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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