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州检公诉刑诉〔2018〕32号
被告人唐剑,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广南县**路**号**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南县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2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16日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经减刑后于2008年7月2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徐德阳,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3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畴县**镇**房街**号,住广南县莲城镇龙井**小区**幢**室,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南县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2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6年3月2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陆沛,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4********,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广南县莲城镇龙井**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南县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2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曾因犯盗窃罪和抢夺罪,于2011年5月23日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2015年5月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4年5月8日至2016年9月7日。
本案由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剑、徐德阳、陆沛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2日、2018年2月27日、2018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唐剑、徐德阳及唐剑女友王某某从广南开车去到西畴拿棚改补偿款,次日,徐德阳取得5万元的补偿款,遂与唐剑商量去文山购买毒品“纯冰”和“小马”带回广南,当日下午三人来到文山,徐德阳联系了“杨昌伟”(在逃)购买毒品的事情,联系好后三人入住了文山宏兴宾馆,后徐德阳通过“杨昌伟”向吴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8300元的毒品,其中“小马”300颗,“纯冰”20克。
8月13日凌晨,徐德阳、唐剑因嫌“纯冰”数量太少,遂跟吴某某商量好再以160元一克的价格购买50克“肉”(“纯冰”),17元一颗的价格购买300颗“小马”,并先通过支付宝支付8100元,剩下4500元先欠着。下午,因吴某某拿来的全部是“小马”,唐剑与吴某某发生争执,遂将吴某某带来的“小马”退还给吴某某,吴某某将8100元通过支付宝退还给唐剑。晚上唐剑又跟吴某某联系,提出要购买60克“纯冰”,双方谈好160元1克,联系好后唐剑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陆沛,提出要购买25克“纯冰”,唐剑说要160元1克,晚上8时许,陆沛来到宏兴宾馆找到唐剑,陆沛遂通过支付宝转了4000元给唐剑。后吴某某称“纯冰”已经准备好了,唐剑便叫徐德阳去跟吴某某交易,徐德阳通过微信转了9600元给吴某某,向吴某某购买了60克纯冰。期间,唐剑开车送陆沛去找朋友拿了数克纯冰,拿回宾馆后供几人吸食,当晚徐德阳又通过微信找到在童话宾馆303房间找到“大脚”(在逃),转了1600元钱给“大脚”,购买了100颗用蓝色小塑料袋装着的“小马”,上述购买的“纯冰”和“小马”均放在王某某的手提包内由王某某保管,并拿出一部分供几人吸食。
8月14日早上,被告人唐剑、徐德阳、陆沛从文山市开车牌号为云HTJ***的轿车回广南县城途中,当日10时许,车辆到达广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冷水沟查缉点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唐剑、徐德阳、陆沛等人驾驶的车辆内一个黑色提包内查获冰毒晶体可疑物77.76克,毒品片剂可疑物37.4克,同时查获陆沛扔到查缉点旁河沟内的毒品冰毒晶体可疑物3.75克。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见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依次为55.41%、10.40%、52.6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片剂等;2.书证:车辆活动轨迹信息、支付宝交易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剑、徐德阳、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意见等;6检查、辨认等笔录:当场检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剑、徐德阳、陆沛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和片剂,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伟桥
2018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唐剑、徐德阳、陆沛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411页、散卷61页、光盘7张。
3.扣押轿车1辆,手机4部、手提包1个,现保存于广南县公安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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