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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力军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唐力军,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50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家属楼*号楼*单元***室。2010年12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2020年1月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力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20年4月12日、2020年6月2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于2020年4月28日、2020年7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27日、2020年7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零时许,被告人唐力军酒后与其妻子于某某进行吵骂、厮打,其儿子唐某乙和儿媳被害人张某某(女,27岁)进行劝解拉仗,唐力军继续吵骂并摔砸家中物品,唐某乙和张某某见无法劝阻便回到卧室将门反锁,唐力军来到自家厨房拿起一把菜刀将唐某乙所住的卧室门砍坏后进入,持刀砍向在屋内的被害人张某乙(男,55岁),唐某乙上前阻止,唐力军又用刀将唐某乙砍伤,继续持刀砍向张某乙头部将其砍伤,张某某上前抢夺唐力军手中的菜刀时被唐力军砍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鉴定:张某乙伤情为“开放性颅脑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十级残;张某某“头颞部创口”评定为轻微伤,未构成残。本案民事部分均已达成和解。

2019年12月21日双城公安局办案人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唐力军带回调查。

被告人唐力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力军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力军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唐力军判处三年四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春婷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唐力军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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