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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力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390号 

被告人唐力,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9********,汉族,文盲,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楼**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所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唐力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紫荆路426号“飘香耗儿鱼”门市外,趁无人之机,用自行车脚架撬开门市窗户进入该门市内,再用自行车脚架撬开收银台抽屉,盗走人民币1000余元和共计价值人民币381.6元的中华牌(硬)香烟一条、共计价值人民币41.34元的云烟牌(软)香烟两包。次日凌晨,唐力又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白塔路506号2-6“江渝情火锅”店外,趁无人之机,从玻璃门门缝钻入该门市内,用自行车脚架撬开收银台抽屉,盗走人民币200余元。

2、2020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唐力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文峰古街11-1-1“汤婆婆”门市外,趁无人之机,用脚踹开门市后门进入该门市内,再用自行车脚架撬开收银台抽屉,盗走人民币20余元。随后,唐力又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嘉滨路335号“陈蹄花”门市外,趁无人之机,用手破坏玻璃门门把手进入该门市内,再用自行车脚架撬开收银台抽屉,盗走人民币4500余元和共计价值人民币343.44元的中华牌(硬)香烟九包、共计价值人民币352.98元的天子牌(软)香烟九包。

被告人唐力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 证人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肖某某、杨某某、秦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唐力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 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唐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强

检察官助理:曹入文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唐力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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