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498号
被告人龙再和,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5222291996********,苗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2012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加欢,曾用名唐东春,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5222291978********,苗族,文盲,无业,家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8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再和、唐加欢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龙再和、唐加欢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再和、唐加欢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龙再和、唐加欢窜至被害人聂某某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欲入户盗窃,两人在撬窗时,被聂某某家保姆发现,遂逃离现场。
2、2019年3月7日凌晨,龙再和、唐加欢窜至被害人徐某某居住的长沙市芙蓉区**别墅区**栋**号房,由龙再和负责望风,唐加欢爬窗进入徐某某家中,盗得人民币2100元。得手后,两人又窜至该小区被害人严某某居住的**栋*号房欲入户盗窃,在撬窗时,触动报警器遂逃离现场。事后龙再和分得人民币900元。
3、2019年3月9日凌晨,龙再和、唐加欢窜至被害人罗某某居住的长沙市高新区**小区**栋**号房,两人爬窗进入罗某某家中,盗得人民币5000余元。龙再和分得人民币2000元。
4、2019年3月10日凌晨,龙再和、唐加欢窜至被害人许某某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别墅区**号,两人爬窗进入许某某家中,盗得人民币2000余元、一条皮带。得手后,两人又窜至该小区**栋,爬窗进入被害人董某某家中,盗得三条价值人民币2940元的和天下香烟。
5、2019年3月13日凌晨2时许,龙再和、唐加欢窜至被害人李某某居住的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小区**座**室,由唐加欢负责望风,龙再和爬窗进入李某某家中,盗得人民币2000余元。
6、2018年12月23日,龙再和伙同吴家欢(另案处理),窜至被害人聂某某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采用撬窗入户的方式,在聂某某家中盗得人民币4000余元现金、一块手表、一条黄鹤楼香烟。得手后,两人又窜至该小区被害人杨某某居住的*栋*房,采用相同方式,在杨某某家中盗得人民币500元、一块手表。之后,两人又窜至该小区被害人蔡某某居住的*栋*房,采用相同方式,在蔡某某家中盗得人民币100元现金和六条和天下香烟。事后龙再和分得人民币2500元。
龙再和、唐加欢所盗窃的上述钱款均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聂某某、徐某某、严某某、罗某某、许某某、董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蔡某某的陈述;3.证人叶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龙再和、唐加欢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7.部分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再和、唐加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再和、唐加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且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再和、唐加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第1、3、4次共同犯罪中,龙再和、唐加欢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第6次共同犯罪中,龙再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在第2、5次共同犯罪中,龙再和、唐加欢分别有一次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龙再和、唐加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龙再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且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唐加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且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龙再和、唐加欢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三册。_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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