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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勇危险驾驶罪)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9943号

被告人唐勇,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其他职业,户籍所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号附**2017年4月6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二日,2019年2月21日因指使他人采石取砂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3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勇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唐勇饮酒后驾驶赣A*****号小型汽车沿新建区长堎镇长堎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时在长堎大道“新城吾悦广场”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唐勇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的结果为113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唐勇带至新建区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经鉴定在送检的唐勇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0.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勇的供述与辩解;

1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唐勇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87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勇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茫                             2020年8月17日

附:

1. 被告人唐勇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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