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唐勇,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营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乡**村**组,现住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镇**街**号。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五年,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2月27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唐勇伙同杨某某(已判刑)在云南省个旧市宝华路公路边,将被害人卜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车牌号为“云G1****”的东风翻斗车盗走,销赃得人民币币2.5万元,其中被告人唐勇分得人民币2500元。经个旧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员电子档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卜某某的陈述;
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唐勇及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巨大的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园满
检察官助理:罗晓飞
(院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唐勇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二张、散装材料三份、《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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