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163号
被告人唐勇,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号**栋**,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3时许,被告人唐勇伙同何某某(另处)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号**唐勇家中,以麻古疑似物45元/颗、冰毒疑似物23000/50克的价格,贩卖净重49.26克的冰毒疑似物和净重4.61克的麻古疑似物给田某某。唐勇、何某某在将上述毒品疑似物交给田某某后、尚未收取毒资时,即被民警捉获。民警当场提取到上述麻古疑似物和冰毒疑似物,同时提取到唐勇另行持有的冰毒疑似物3.56克、唐勇作案苹果手机一部。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麻古疑似物和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唐勇被捉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勇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提取、称量、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勇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7.4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勇被捉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唐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家欢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唐勇(1398300****)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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