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勇运输、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1463号

被告人唐勇,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号附**号。2013年7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5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8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勇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唐勇经与购毒人员叶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商定向叶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唐勇从他人处购得甲基苯丙胺50克。同年3月19日,唐勇将上述购得的甲基苯丙胺分装成两包并藏入香烟内,以寄送土特产名义让朋友袁某某通过快递方式将上述毒品从重庆邮寄至杭州给叶某某。叶某某收到后将上述毒品藏匿在自己位于本市江干区**小区**幢**单元**室的家中。同年3月26日,公安机关从叶某某住处卫生间洗手池柜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六小包(分别净重4.05克、4.05克、3.78克、4.77克、4.25克、4.03克),从卫生间门框上查获甲基苯丙胺一大包(净重25.04克)。

同年4月14日上午,被告人唐勇在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号附**号的住处向袁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该日上午11时许,公安机关在唐勇住处楼下抓获袁某某并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一小包(净重0.45克)。公安机关在上述住处抓获被告人唐勇,并在其卧室内查获海洛因四小包(分别净重0.45克、0.45克、0.44克、0.43克)。案发后,上述毒品已上交杭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品:毒品照片、电子称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账单明细、调取证据清单、物流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上交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唐勇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取样笔录、刑事提取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视频光盘、称量视频光盘、监控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勇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毒品再犯,应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戴  丽

                                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唐勇现被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电子侦查卷宗二册、卷外材料及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