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唐勖强,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85********,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2016年4月22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6月14日减刑释放。因犯抢夺罪,2019年9月17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8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勖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30日晚上,被告人唐勖强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么家坪车站背后小区的一柴棚走廊处将被害人谭某某一辆车牌号为湘N7****的红色雅马哈女士两轮摩托车盗走。因唐勖强无证驾驶,该车辆被执勤民警扣押,现已退还给被害人。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4860元。
2.2020年10月2日下午,被告人唐勖强在芷江镇德丰园小区22栋2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蒲某某一辆电动三轮车的电瓶盗走。
3.2020年10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唐勖强在芷江镇开元名都售楼部附近将被害人龙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盗走,后唐勖强盗走该车辆的电瓶,将车辆遗弃。
4.2020年10月3日下午,被告人唐勖强在芷江镇0745饭店附近先后将被害人龙某乙、黄某某的两辆电动车内的电瓶盗走。
5.2020年10月5日上午,被告人唐勖强在芷江镇舞水金岸小区地下停车场内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电动车内的电瓶盗走。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格为人民币468元。
6.2020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唐勖强在芷江镇合心雅苑小区9栋1单元门口将被害人田某某的一辆电动车内的电瓶盗走。
7.2020年10月5日晚上,被告人唐勖强在芷江镇合心雅苑小区8栋2单元门口将被害人补某某一辆未上锁的爱玛电动车盗走。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210元。
8.2020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唐勖强在芷江镇七里桥安置区35栋电子厂附近将被害人秦某某一辆豪爵摩托车盗走,唐勖强在七里坪安置区被民警抓获,其带民警找回被盗摩托车,现已退回被害人。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6420元。
经查,被告人唐勖强所盗电瓶被其卖给了收购废品的人员,得赃款人民币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谭某某、秦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唐勖强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勖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勖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勖强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唐勖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理源
检察官助理:杨宗佳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唐勖强现羁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案卷2册,光碟1张,检察卷1册;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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