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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华盗窃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唐华,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房**排**室(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唐华曾因盗窃于2011年9月2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同年12月13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8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唐华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唐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唐华至南通市崇川区**邸**幢**单元门口,将被害人宣某某停放此处电瓶车储物格内的一部苹果iPhone7Plus手机盗走。经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567元。

2019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唐华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唐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唐华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华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华的供述;

5.监控视频资料;

6.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红梅

检察官助理:孙贵斌

2020323

附:

1.被告人唐华现羁押在南通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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