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唐吉林,别名“唐川”,男,1999年7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吉林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2月28日移送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何治莲、被害人彭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1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吉林与被害人彭某甲因工作结识,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彭某甲以开奶茶店、买车、开超市等理由向唐吉林借钱。唐吉林多次向彭某甲讨要债务,彭某甲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钱。2020年7月19日17时许,唐吉林来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小区**幢**楼彭某甲家门口,持刀对彭某甲连续砍击,致彭某甲头面颈等处受伤并失血性休克。随后,民警在顶楼天台将唐吉林抓获,唐吉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彭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等;2.书证:借条、通话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乙、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吉林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DNA鉴定书、精神病医学鉴定书、伤情鉴定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吉林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吉林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唐吉林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爽
2020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唐吉林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随案移送菜刀、剑等物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