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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启国容留卖淫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唐启国,绰号“国落壳”,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71********,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号。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武冈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6日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启国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被告人唐启国伙同银某某(已判决)、许某某(已判决)三人合伙出资从林某某处转让到武冈市城壕西路一门面,开设了“金河足浴按摩休闲中心”容留卖淫小姐“阿梅”、“小月”、“豆豆”(以上三人身份尚未落实)、“瓜瓜”(刘某某)等人卖淫。该休闲中心以许某某的名义经营,许某某负责守店子、收钱、打扫店内的卫生,并负责每天给店内的小姐做中餐或晚餐;被告人唐启国和银某某负责从外面联系小姐到店子里来“做事”(指卖淫),并且负责社会关系的协调,以及巡查、放哨。该休闲中心免费为卖淫小姐提供住宿,同时规定店内小姐为客人提供服务时,被告人唐启国和银某某、许某某按每人次收取30元-50元不等的台费。至2016年6月1日,被告人唐启国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2016年6月1日下午,肖某某(已判决)第二次(第一次是2016年5月31日)来到该休闲中心找小姐,许某某安排刘某某为其提供性服务。肖某某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欲强行去亲吻刘某某的嘴,遭到刘某某强烈反抗,肖某某遂将刘某某勒死在房间内后逃离现场。

另查明,刘某某出生于1998年6月23日,案发时被害人系未成年人。

被告人唐启国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林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许某某、银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唐启国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

现场检测报告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启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启国违反国家规定,容留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启国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唐启国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被告人唐启国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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