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诉刑诉〔2019〕593号
被告人唐启旭,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82********,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代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花园**栋**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01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住四川省成都市郸都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阴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凤霞,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阴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成都**有限公司老板,身份证号码:5115021992********,住成都市青羊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阴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91********,汉族,中专文化, 出租车驾驶员,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德阳支公司银行保险部区域经理,住四川省德阳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四川省德阳市锦阳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阴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涛、王葛(实习),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8********,汉族,本科文化,**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客户经理,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广场**小区**幢**室。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9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88********,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小区**号**栋**单元。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启旭、李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左某某、袁某某、谢某某、赵某某、章某某、杨某某、陈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QQ联系上、下线,其下线通过QQ将客户的银行卡号码发给李某某,李某某再将下线提供的银行卡号通过QQ转发给上线,上线查询好银行卡信息后再通过QQ将查询后银行卡关联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余额发送给李某某,李某某再转发给下线。李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工商银行卡收付款,其下线将查询银行卡信息的费用转给李某某,李某某扣除一部分费用后再转给其上线。李某某收取其下线陈某乙查询费用计50600元,收取下线艾某某查询费用计361350元,另查明李某某收取其他下线查询费用计84万元;李某某支付给上线刘某某查询费用计62450元,支付给上线代某某查询费用计266600元,支付给上线陈某乙查询费用计33050元,支付给上线郭某某查询费用计11200元,支付给上线张某某查询费用计218600元,另查明李某某支付其他上线查询费用计517300元。李某某通过代查询银行卡信息一共收取下线费用合计1251960元,支付给上线费用合计1109200元,李某某非法获利14万余元。
2017年10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QQ、微信联系上、下线,其下线通过QQ或微信将客户的银行卡号码发给刘某某,刘某某再将下线提供的银行卡号提供QQ或微信转发给上线,上线查询好银行卡信息后再通过QQ或微信将查询后银行卡关联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余额等公民个人信息发送给刘某某,刘某某再转发给下线。刘某某通过支付宝收付款,其下线将查询银行卡信息的费用转给刘某某,刘某某扣除一部分费用后再转给其上线。刘某某收取下线李某某查询银行卡信息费用计62450元,收取下线陈某乙查询费用20970元,收取下线艾某某查询费用计1959926元,另查明刘某某收取其他下线查询费用计901626元;支付给上线高某某查询银行卡费用计3176816元,支付给其他上线查询银行卡信息费用计99538元。刘某某通过代查询银行卡信息一共收取下线费用合计2944972元,支付给上线费用合计3300114元,刘某某非法获利14万余元。
2017年10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号:gq1803085****,昵称:A资金资质工程(高))联系上、下线,其下线刘某某通过微信将客户的银行卡号码发给高某某,高某某再将刘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号通过微信转发给上线唐启旭,唐启旭通过上线查询好银行卡信息后再通过微信将查询后银行卡关联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余额等公民个人信息发送给高某某,高某某再转发给刘某某。高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收付款,其下线刘某某将查询银行卡信息的费用转给高某某,高某某扣除一部分费用后再转给其上线唐启旭。高某某收取下线刘某某查询银行卡信息费用计3176816元,高某某支付给上线唐启旭查询银行卡信息费用计3054000元,高某某非法获利123400元。
2017年10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唐启旭通过微信联系上、下线,其下线高某某通过微信将他人的银行卡号码发给唐启旭,唐启旭再通过微信转发给上线赵某某或袁某某,赵某某或袁某某通过上线查询好银行卡信息后再通过微信将查询后银行卡关联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余额等公民个人信息发送给唐启旭,唐启旭再转发给下线高某某。唐启旭通过微信、银行卡收付款,其下线高某某将查询银行卡信息的费用转给唐启旭,唐启旭扣除一部分费用后再转给其上线赵某某或袁某某。唐启旭收取高某某查询银行卡信息费用计3054000元,唐启旭支付给袁某某查询银行卡信息费用计814000元,唐启旭支付给赵某某查询银行卡信息费用计75万元,唐启旭非法获利80多万元。
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上、下线,其下线唐启旭通过微信多次将他人的银行卡号码发给赵某某,赵某某再将银行卡通过微信转发给上线杨某某,杨某某伙同谢某某、左某某通过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赵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号,杨某某将查询好的银行卡持有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卡内余额等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微信发给赵某某,赵某某再通过微转发给唐启旭,赵某某通过微信、农业银行卡收付款,赵某某向上线杨某某支付查询银行卡费用计三十余万元,赵某某收取下线唐启旭查询银行卡信息费用计75万元。赵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谢某某、左某某利用自身是辅警的工作便利,通过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多次查询赵某某提供的他人银行卡信息,赵某某将需要查询的银行卡号通过微信发送给杨某某,杨某某有空时就用自己的账号密码登录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帮赵某某查询他人银行卡信息,杨某某将查询好的银行卡对应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余额等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赵某某,杨某某没空时就将赵某某需要查询的银行卡号通过微信转发给谢某某或左某某,谢某某或左某某用杨某某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赵某某提供的银行卡信息,谢某某或左某某将查询到的银行卡关联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杨某某,杨某某通过微信再转发给赵某某,杨某某查询了400多条银行卡信息,左某某查询了1050余条银行卡信息,谢某某查询了1020余条银行卡信息。赵某某通过现金或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杨某某查询银行卡信息费用计30万余元,杨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谢某某查询银行卡信息费用计61560元,杨某某支付给左某某查询银行卡信息费用计66000元,杨某某非法获利17万余元,谢某某非法获利61560元,左某某非法获利66000元。
2017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伙同章某某、陈某甲非法查询唐启旭提供的他人银行卡信息,唐启旭通过微信将需要查询的建设银行卡号发送给袁某某,袁某某通过微信将唐启旭发送的银行卡号转发给章某某,章某某再通过微信转发给陈某甲,陈某甲利用自己是建设银行员工的工作便利通过建设银行新一代系统多次查询章某某提供的他人银行卡信息,陈某甲将查询号的银行卡对应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余额等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章某某,章某某收到信息后再转发给袁某某,袁某某通过微信再转发给唐启旭,唐启旭通过银行卡和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袁某某查询银行卡信息费用计814000元,袁某某通过银行卡和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章某某查询银行卡信息费用计528750元,章某某通过银行卡和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陈某甲查询银行卡信息费用计403800元,陈某甲非法查询了4038条银行卡信息,陈某甲非法获利403800元,袁某某非法获利28500元,章某某非法获利12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陈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某某知道案发后主动向领导交代犯罪事实,被告人唐启旭、李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左某某、袁某某、谢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左某某、袁某某、谢某某、赵某某、章某某、杨某某、陈某甲全部退出违法所得,被告人唐启旭退出部分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唐启旭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启旭、李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左某某、袁某某、谢某某、赵某某、章某某、杨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启旭、李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左某某、袁某某、谢某某、赵某某、章某某、杨某某、陈某甲通过查询银行卡号的关联信息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陈某甲、谢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启旭、李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左某某、袁某某、谢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启旭、李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左某某、袁某某、谢某某、赵某某、章某某、杨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左某某、袁某某、谢某某、赵某某、章某某、杨某某、陈某甲全部退出违法所得,被告人唐启旭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启旭有期徒刑三年到五年,并处罚金,如果全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到五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到五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到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到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上述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新宇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唐启旭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左某某、袁某某、谢某某、赵某某、章某某、杨某某、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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