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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善光盗窃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唐善光,绰号“挨头”,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760413113X,瑶族,文盲,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桥头铺镇古芝江村87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12月5日、2015年2月5日、2017年2月23日、2018年11月29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14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善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九时许,被告人唐善光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桥头铺镇大市场附近兴旺家超市门口,趁胡某某夫妇不注意,将其放在卖水果的小货车驾驶室内的一台银色手机盗走。经鉴定:胡某某被盗窃的手机价值为12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领条、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爱云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善光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江价认定[2020]3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善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善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善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光忠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唐善光现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及证据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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