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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善辉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唐善辉,男,198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园**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唐善辉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 年7 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曾因吸毒,于2007 年11 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8 年3 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曾因寻衅滋事,于2014 年10 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6 年3 月被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 年7 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 年9月5 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2 月15 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唐善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善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同年3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唐善辉在本市雨花台区方村一民房内和被害人王某甲等人打牌时,因被告人唐善辉否认赌债并与王某甲发生争执,在二人互相厮打过程中,致王某甲左眼眶壁骨折及鼻部骨折。经鉴定,王某甲二处人体损伤程度均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唐善辉于2019年12月15日被抓获,其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善辉的照片、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马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唐善辉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善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二处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善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善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明

2020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唐善辉现被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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