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19〕331号
被告人唐四利,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现住冷水江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四利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20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7日至10月21日、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唐四利先后在本市禾青镇、金竹山镇、中连乡通过爬楼梯、窗子、水管等方式入户盗窃4次,盗窃数额共计988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唐四利在本市中连乡金湾村杨某乙家中盗得黑色iphong7Plus、蓝色华为Mate10pro手机各一部,在谢某某家中盗得黑色华为畅享8、香槟色OPPOR11S各一部。经认定,被盗的4部手机价值4826元。
2.2019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唐四利在本市金竹山镇资江村张某甲家中盗得黑色红米6pro手机一部,现金1300余元。经认定,被盗的手机价值450元。
3.2019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唐四利在本市金竹山镇恒星村邹某甲家中盗得现金2200余元、在邹某乙家中盗得现金400余元,在进入张某乙家盗窃时,因被发现逃跑。
4.2019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唐四利在本市禾青镇段某甲家中盗得金黄色VIVOX9plus手机一部,在段某乙家窗户外通过木棍挑数据线的方式,将段某乙放在窗户旁充电的VIVOX9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的两部手机价值706元。
2019年6月14日,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在本市施塘居委会附近将被告人唐四利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唐四利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发票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邹某甲、邹某乙、杨某乙、谢某某、段某甲、段某乙、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唐四利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书;6.勘验、指认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光盘;8.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入所体检表、情况说明等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四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四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程鹏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冷水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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