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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四荣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镇**居委会**组**号。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3月7月23日、2016年12月15日、2017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9日20时许,罗某甲携家人到新邵县**镇**村看望其哥哥某罗乙,后因照料问题与被害人罗某丙(系罗某乙继子)发生矛盾,罗某甲外孙被告人唐某甲获悉后赶至罗某丙家中,对罗某丙头部右侧打了一拳,后被他人拉开。

2018年7月26日,经鉴定,罗某丙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9月6日,罗某丙与唐某甲达成和解,唐某甲赔偿罗某丙经济损失78000元,取得罗某丙谅解。

2018年9月19日,唐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调解协议、和解协议、领条、请求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报告、呈请撤案报告书、户籍证明;

2、证人唐某乙、唐某丙、何某某、唐某丁、罗某甲、罗某丁、罗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

5、伤情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改

2019年1月4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3874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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