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国华,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路**里**工房**楼**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楼**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国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国华在2012月2月份至2018月1月份期间,涉嫌诈骗31起,涉案金额3267800元。其中已退还被害人454580元,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2813220元。
1、2017年9月,唐国华以办理养老保险为由,分别骗取郝某某、丑某某、杜某某、赵某某现金30000元,共计120000元。除去以发放养老金、取暖费及直接退还现金部分,尚欠郝某某5960元,欠丑某某18160元,欠杜某某25160元,欠赵某某28300元,给四名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共计77580元。
2、2017年10月至12月间,唐国华以办理养老保险为由,对李某某亲属进行诈骗,共计230000元钱。分别于2017年10月份骗取李某甲50000元,以养老金形式发放4040元;于2017年11月6日骗取边某某30000元,以养老金形式发放4040元;于2017年11月9日左右骗取李某乙50000元,以养老金形式发放3340元;于2017年12月7日分别骗取刘某某和张某某各50000元,以养老金形式发放刘某某3340元,张某某4040元;给五名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共计211200元。
3、2016年5月,唐国华以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张某甲现金90000元。唐国华以养老金形式发放16200元,退还20000元,张某甲实际损失53800元。
4、2017年5月,唐国华以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马某某及亲属现金共计200000元。其中骗取杜某甲现金100000元,骗取马某某现金100000元,唐国华以养老金形式分别发放25000元,分别退还60000元,马某某与杜某甲分别实际损失15000元。
5、2017年11月,唐国华以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朱某某现金100000元。
6、2017年9月7日,唐国华以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宋某某亲友现金共计70000元。其中骗取王某某现金30000元,骗取刘某甲现金20000元,骗取贾某某现金20000元。唐国华以养老金形式分别发放4740元,王某某实际损失25260元,刘某甲与贾某某分别损失15260元。
7、2017年7月31日,唐国华以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尹某某现金18000元。唐国华以养老金形式发放5440元,尹某某实际损失12560元。
8、2015年8月,唐国华以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李某丙现金60000元。唐国华以养老金形式发放8500元,李某丙实际损失51500元。
9、2017年7月,唐国华以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范某某现金30000元。唐国华以养老金形式发放5440元,范某某实际损失24660元。
10、2017年4月,唐国华以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裴某某现金30000元。唐国华以养老金形式发放8840元,裴某某实际损失21160元。
11、2017年1月,唐国华以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杨某某现金90000元。
12、2017年8月28日,唐国华以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张某乙亲属现金160000元。其中骗取窦某某30000元,骗取张某丙20000元,骗取张某丁30000元,骗取董某某20000元,骗取赵某甲30000元,骗取董某甲30000元。唐国华以养老金形式给六人各发放4740元,给六名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共计131560元。
13、2018年1月,唐国华以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刘某乙现金30000元。
14、2013年12月,唐国华以帮助找工作为由,骗取朱某甲现金50000元。
15、2017年11月,唐国华以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任某某现金90000元。
16、2015年8月12日,唐国华以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陈某某现金60000元。唐国华以养老金形式发放8500元,2018年8月退还5000元,陈某某实际损失46500元。
17、2017年9月25日,唐国华以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李某丁现金40000元。唐国华以养老金形式发放4040元,李某丁实际损失35960元。
18、2017年9月,唐国华以帮助找工作为由,骗取朱某乙现金217800元。
19、2015年7月,唐国华以帮助找工作为由,骗取张某戊现金204000元。
20、2017年6月,唐国华以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王某甲现金90000元。唐国华以养老金形式发放18700元,王某甲实际损失71300元。
21、2017年11月10日,唐国华以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李某戊现金50000元。唐国华退还10900元,李某戊实际损失39100元。
22、2017年4月23日,唐国华以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张某己现金100000元。唐国华退还10000元,张某己实际损失90000元。
23、2015年8月,唐国华以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李某己现金60000元。唐国华以养老金形式发放8500元,李某己实际损失51500元。
24、2017年1月,唐国华以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安某某、冯某某夫妻现金180000元。唐国华退还10000元,安某某、冯某某二人实际损失170000元。
25、2012年2月,唐国华以帮助调动工作为由,骗取于某某现金450000元。
26、2015年11月,唐国华以帮助赵某乙的朋友李某庚儿子找工作为由,骗取赵某乙及李某庚现金合计83000元。李某庚的损失赵某乙已退还,唐国华退还34000元,赵某乙实际损失49000元。
27、2016年12月,唐国华以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乜某某现金50000元。
28、2016年7月至2017年11月,唐国华以工作转正为由,骗取赵某丙现金100000元。
29、2017年9月,唐国华以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赵某丁现金30000元。唐国华养老金形式发放4740元,付某某退还2000元,赵某丁实际损失23260元。
30、2018年1月,唐国华以帮助找工作为由,骗取吕某某现金55000元。
31、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15日,唐国华以帮助找工作为由,骗取庞某某现金1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杜某某、丑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唐国华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国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贵全
附:
1.被告人唐国华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补充材料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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