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831号
被告人唐国华,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78********,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路**院**号,现住地:天津市西青区**苑**号楼**号。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当日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国华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间,被告人唐国华与被害人周某某结识,期间被告人唐国华谎称可以为企业投资、垫资拿高额返息并可以为其做担保,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及其丈夫郑某某的信任。
2015年12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唐国华在本市南开区**道**里**号楼**门**号周某某家中,以自己注册的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担保方,与被害人周某某、郑某某夫妇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人唐国华向被害人周某某、郑某某夫妇借款人民币20万元,期限为40天,返息2万元。当日11时许,被害人郑某某在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中国银行黄河道支行向被告人唐国华指定的账号汇款人民币20万元。为骗取被害人周某某、郑某某夫妇信任,被告人唐国华按合同约定于2015年12月16日、26日、2016年1月5日三次向被害人周某某、郑某某夫妇返息共计人民币1.5万元。后被告人唐国华将上述被骗款项用于个人生活支出,在合同约定到期后未归还本金及剩余利息并失去联系。2016年10月18日被害人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工作,民警于2017年4月24日将被告人唐国华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周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2.书证;
3.证人徐某某、林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唐国华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国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施 怡
代理检察员:刘占勇
2017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唐国华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证据卷及诉讼文书卷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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