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唐国彪,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区**路**号,现住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纯春,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区**路**号附**号,现住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国彪、杨纯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杨纯春邀约被告人唐国彪于次日到邻水县扒窃他人财物,被告人唐国彪表示同意。二被告人便于2020年1月12日乘车来到邻水,并于当日11时至15时许,在邻水县西门桥附近先后八次扒窃了8部手机。
1.2020年1月12日中午,被告人唐国彪邻水县鼎屏镇五四路附近,趁吴某某不备,将吴某某放在外衣包里的黑色华为荣耀手机盗走。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350元。
2.2020年1月12日中午,被告人唐国彪在邻水县鼎屏镇宏帆广场附近,趁万某某不备,将万某某放在外衣包里的红色华为手机盗走。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1030元。
3.2020年1月12日中午,被告人唐国彪在邻水县鼎屏镇宏帆广场附近,趁邹某某不备,将邹某某放在外衣包里的粉红色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500元。
4.2020年1月12日中午,被告人唐国彪在邻水县鼎屏镇西门公厕附近,趁赵某某不备,将赵某某放在外衣包里的oppoR17炫彩版手机盗走。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1150元。
5.2020年1月12日中午,被告人人唐国彪在邻水县鼎屏镇西门公厕附近,趁席某某不备,将席某某放在外衣包里的红色vivoY85手机盗走。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400元。
6.2020年1月12日中午,被告人杨纯春在邻水县鼎屏镇五四路附近,趁黄某某不备,将黄某某放在外衣包里的红色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350元。
7.2020年1月12日中午,被告人杨纯春在邻水县鼎屏镇人民路南段附近,趁李某某不备,将李某某放在外衣包里的红色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480元。
8.2020年1月12日中午,被告人杨纯春在邻水县鼎屏镇宏帆广场附近,趁何某某不备,将何某某放在外衣包里的紫色vivoX23手机盗走。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1050元。
二被告人作案后乘车准备离开邻水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盗8部手机均被扣押,现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被害人陈述;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5. 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国彪、杨纯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国彪、杨纯春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国彪、杨纯春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国彪、杨纯春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唐国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杨纯春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绪蓉
检察官助理:游海波
2020年4月29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
3.起诉书13份、换押证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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