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唐国柱,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乡**村**组**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正洪,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乡**村**组**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国柱、陈正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初至2020年初,杨某某(在逃)伙同钱某甲(已逮捕)、张某某(在逃)、黄某甲(已逮捕)、钱某乙(在逃)、黄某乙(已逮捕)、黄某丙(已逮捕)、黄某丁(已逮捕)、汤某某(已逮捕)等人,逐渐形成以“杀猪盘”形式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组织结构相对固定,分工明确,先后在老挝金三角经济特区产业园4栋(2018年至2019年初),柬埔寨西哈努克港新城国际产业园(2019年初至同年8月初),柬埔寨菩萨省(2019年8月底至9月)及菲律宾马尼拉市以撒大道103号天龙大厦(2019年10月至今)四个地方,组织中国境内数百人员出境,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诈骗活动。
该犯罪集团先后命名为“九九公司”、“万通集团”和“五湖集团”,集团老板为杨某某等人,其中杨某某先后组织、领导、指挥十余个战队,少时有七八个战队。如:飞虎队、天鹰队、冲锋队、无双队、凯旋队、野狼队、金鑫队、战神队、挑战队、奇迹队、淘金队、枭雄队等,每队人员数十人至数百人;队下设数个话务部;部下设数个组,组员数人至数十人不等;每队的负责人为老板,负责每队的全面管理,同时每队有数名代理老板负责招募和安抚招募人员,数名客服人员负责购买社交账户,为被害人提供转账账户,彩金赠送和统计小组、组员业绩等;每个话务部负责人为总监,负责为下设小组提供业务培训、咨询管理和业务统计等;每个小组负责人为组长,负责具体业务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统计等;组员负责包装账户、加好友、聊天,采取各种手段获得被害人信任,并以此建立恋爱关系或亲密关系,以共同投资、规划理财等诱导被害人投资、投注来骗取被害人钱财。
每队老板月薪为10000元人民币,提成为该队业绩的百分之二十五,代理老板需成功招募达到规定人数,部分代理老板同时兼任组员或客服,月薪8000元或10000元,提成为招募人员业绩的百分之十五;总监月薪为8000元,提成以管理部门总业绩数额确定提成比例;组长底薪为6000或7000元,提成以管理部门总业绩数额确定提成比例;组员月薪全勤5000元,缺勤4500元,提成根据诈骗金额为五万元以下的5%,五万以上的为7%,十万以上的9%,二十万以上的11%,三十万以上的13%;五十万以上的15%。
组员通过集团下发的手机及手机号注册微信、支付宝、陌陌、探探、QQ等社交账号,通过集团公司的培训,以化名在上述账户通过发朋友圈、空间相册等,包装自己为高富帅、白富美等成功人士。组员在世纪佳缘、珍爱网等婚恋网站,陌陌、探探等交友APP上添加好友,与好友聊天,嘘寒问暖,采取各种追求恋人的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建立亲密关系,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在交往期间,组员会适时切入自己正在投资或赌博的话题,且展示自己长期盈利截图等。组员、组长、总监等人认为时机适当时,邀请被害人下载集团控制的APP,如名为“网易彩票”、“万喜娱乐”、“五百彩票”等(该APP可适时改名),诱使被害人参与所谓的投资、赌博;客服在此期间负责提供收款账户,统计被害人转款金额,赠送彩金,提供提现等;上述人员共同诱使被害人先小额投入并赚取收益,且能成功提现,随后诱使被害人不断加大投入金额,但后期盈利,客服会以各种理由告知无法提现,并由集团技术部门控制后台限制提现,最后根据对被害人资金实力和已透支额度,采取分次或一次性骗取其投入资金。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唐国柱在其朋友谢某某(在逃)介绍下,与刘某某、胡某某、王某某、明某甲、明某乙(均在逃)等人,从成都搭乘飞机到柬埔寨西哈努克港新城国际诈骗窝点。被告人唐国柱到达窝点后,进入无双队“皇”字组,代号“皇二”,化名“王力明”。当时公司大老板杨某甲,无双队老板钱某甲、张某某,代理老板曾某某、黄某甲、钱某某、黄某丙等,专职客服黄某丁;三个总监分别为黄某乙、谢某某、杨某乙;黄某甲下设3个小组,组长分别为“皇桃”王某某,“举举”陈正洪,“老幺”;谢某某下设2个小组,组长分别为“王强”曹某某、唐国柱(均在逃);杨某某下设3个小组,组长分别为“霜婷”黄某某(在逃)、“阿拐”牟某某及一个贵州人。被告人唐国柱先被黄某甲安排进行业务培训一周,随后上岗。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唐国柱添加汤某某,通过相互聊天、快递送花等方式建立信任。2019年5月3日21时许,汤某某在本市武侯区玉林生活广场首次向唐国柱介绍的客服黄某某提供的账户转款50,000.00元。唐国柱后被陆续骗取投注网易福彩1,600,000.00元。2019年5月,唐国柱成功骗取1,541,962.00元,获得业绩提成231,294.00元和薪资7000元,共238,294.00元。
2019年8月10日前后,被告人唐国柱通过世纪佳缘网站添加被害人刘某某,同样通过虚构身份并发送伪造的“王某某”身份证照片,采取点外卖,送水果等方式追求被害人,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投注博彩网站。截止2019年8月23日,唐国柱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604,470.00元,获得提成90,670.50元。被告人唐国柱共3次出境从事诈骗活动达6个月,违法所得已核实达350,000.00余元。
2018年6月30日至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正洪出境4次,先后作为组员和小组长,共计在境外参与8个月诈骗。被告人唐国柱诈骗刘某604,470.00元时,陈正洪系小组长,获得该笔诈骗金额的提成10,000.00余元,其违法所得至少70,000.00余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唐国柱、陈正洪回国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正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唐国柱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对犯罪金额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国柱、陈正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参与犯罪集团的电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正洪先后作为组员和小组长参与诈骗8个月,且直接参与诈骗60余万元,违法所得7万余元,系犯罪集团的从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和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唐国柱先后作为组员和小组长参与诈骗6个月,直接参与诈骗214万余元,违法所得35万余元,系犯罪集团的从犯,认罪但不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谷祥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唐国柱、陈正洪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唐国柱、陈正洪银行流水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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