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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国益、杨强等非法经营案)_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60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1日被该局逮捕,同年9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6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6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安市广安区**路**段**号**栋**单元**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段**栋**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卢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唐某某伙同被告人卢某某通过在“金马”、“中正”等网络“跑分”平台注册账号,将自己亲人和向社会不特定的人收买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上传到平台注册账号上,用于网络赌博平台收取赌客在该平台上从事赌博活动投注充值的收款账户,当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到投注款后,又将收到款提现至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上,再使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网络支付工具转账到“跑分”平台指定的银行账户上,从而完成资金的支付结算,并从中获取资金支付结算(“跑分”)金额1%—1.4%的提成。期间:由被告人唐某某负责平台操作,并提供了本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2848*********6777)作为“跑分”使用,被告人卢某某负责向不特定的社会人员收买微信收款二维码。具体犯罪行为如下:被告人唐某某在上述网络“跑分”支付平台(网站)注册账号,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该账号内充值作为其在“跑分” 支付平台的“跑分”保证金,账号注册成功后,使用手机登录网站,点击添加收款二维码按钮生成一个二维码,然后用收买的手机微信扫描该二维码,收买的手机微信收款二维码便成功上传到平台上,帮助网络赌博平台的收取赌客投注充值款,当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到赌客充值款(不高于保证金金额)后,又将该款转入被告人唐某某微信等账户上,被告人唐某某又以“微信提现”方式将款转至其622848*********6777农行卡上,再从银行卡上将款转至“跑分”平台指定的单位或个人账户上, 这样完成一进一出的“跑分”行为,“跑分”平台按“跑分”金额的1%向被告人唐某某等人支付佣金。截止2020年2月底。被告人唐某某、卢某某通过上述方法为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资金支付结算金额达2547645元。

2020年3月,因微信风控严格,“跑分”平台推出使用支付宝收款码为网络赌博平台非法代收赌客投注充值业务,被告人唐某某分别与被告人卢某某、杨某某商定,由被告人唐某某负责平台操作,并提供本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2848*********6777)作为“跑分”使用,被告人卢某某、杨某某负责收集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具体犯罪行为如下:被告人卢某某、杨某某将收买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提供给被告人唐某某,由被告人唐某某负责将支付宝收款二维码上传到“跑分”平台上。后面“跑分”流程与使用微信收款二维码“跑分”流程相同,从中获取“跑分”金额1%—1.4%的提成。截止案发,被告人唐某某、卢某某、杨某某通过上述方法为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资金支付结算金额分别为:被告人唐某某参与金额190余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参与金额1342308元,被告人卢某某参与金额3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卢某某、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中:被告人唐某某参与金额450万余元,被告人卢某某参与金额280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参与金额134万余元,三被告人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建林

2020年10月9

附:

1.被告人唐某某、卢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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